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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11 点击量: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全市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

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此次宜宾“9.3”疫情形势严峻。同心抗疫,共克时艰,既是我们的期盼,更是共同的责任。为遏制疫情蔓延,阻断传播链条,保障广大市民朋友的身体健康,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宜宾市应对新冠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强化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履行应尽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政法机关对以下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拒不配合的。

(三)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户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查验,拒绝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的。

(五)拒不配合流调、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隐瞒病史、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七)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对抗管控措施的。

(八)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疫情防控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一)感染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测、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举报违法犯罪的权利,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配合政法机关开展涉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共同筑牢群防群治的人民防线。

五、对疫情防控中见义勇为,积极协助配合政法机关查处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将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一律依法处理。

疫情当前,法治保障。众志成城,无坚不摧。请广大市民朋友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防疫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坚实防线,共同守护和谐美丽健康宜宾。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宜宾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1日